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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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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的規定構成的行為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的規定構成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事實,或者根據《法》5條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的過程、的具體情節、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民事立案與受理的概念
民事立案與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程序開始的一種活動; “立案”一般是、人民、或人民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職務、職務的重要環節
立案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職務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職務,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具體而言,立案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存在職務或者職務的事實。 這里說的事實,僅指初步確認的部分職務或者職務的事實,而不是全部職務或者職務的事實。 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并不是所有職務和職務都需要立案查處,能否立案還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則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認。 三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承辦部門起草立案審批呈批報告,按程序報批后予以立案審查。 同時,監察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嚴重職務或者職務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