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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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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使用報廢汽車拆解設備
如果車輛已經報廢,因車輛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按照相關規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但需要按時年檢,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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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拆解設備都有哪些?應該滿足什么條件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及材料:
a) 漏電診斷儀等安全評估設備;
b) 動力蓄電池斷電設備;
c) 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等動力蓄電池拆卸設備;
d) 防靜電廢液、空調制冷劑抽排設備;
e) 絕緣工作服等安全防護及救援設備;
f) 絕緣氣動工具;
g) 絕緣輔助工具;
h) 動力蓄電池絕緣處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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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拆解行業的發展趨勢
世界上沒有垃圾只有被放錯地方的寶藏,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作為日常生活的必備交通工具隨處可見,對于已經到達報廢年限的汽車在國內數量眾多,也是一筆豐厚的資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可得到生鐵、鋼材、有色金屬、玻璃、塑料五大材料以及其他廢舊材料,可將這些材料回收再利用,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動循環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報廢汽車年限和公里數
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較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規定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1] ,收回號牌和駕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