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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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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院在這幾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wei一住房進行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zhai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zhai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zhai務的履行。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1、是否必須先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然后才能采取執行措施。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所有權?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有被執行人抱著不會執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權這樣的僥幸心理,因為根據所有權權能分離論,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由不同的主體行使。zhai權人對zhai務人生存權的保障是應急性的,所謂“救急不救窮”,zhai務人最終還是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不能讓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zhai權人承擔。人民fa院在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時,基于人道主義,被執行人可繼續居住該房屋,但該房屋所有權仍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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