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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8-1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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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閥的調定壓力應不小于2.2MPa,每一只閥的排泄量,應在著火條件下并排放所產生的蒸氣時,在容器內的壓力升高應不超過調定壓力的20%。從安全釋放閥排出的蒸氣應排放到大氣中。(3)對恒久充裝二氧化碳的容器和輸出管,應有隔熱層,以便當環(huán)境溫度為45"C時,制冷裝置失去動力源24h內防止安全閥動作。隔熱材料及襯套,應取得本社的滿意,特別應考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機械性能,以及防止水蒸氣浸入的保護。
對于低壓二氧化碳系統(tǒng):1、滅火系統(tǒng)中二氧化碳數量、釋放到被保護處所的時間、被保護處所內噴嘴的位置和滅火系統(tǒng)激發(fā)的報警裝置等應符合高壓二氧化碳系統(tǒng)的有關要求。2、滅火系統(tǒng)的容器、制冷裝置、控制設備和其他設備,應位于符合高壓二氧化碳系統(tǒng)規(guī)定的處所。3、容器及有關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額定的二氧化碳量應儲存在工作壓力為1.8~2.2MPa范圍內的容器中。在容器內正常液體充裝量應加以限制,以便提供足夠的蒸氣空間,允許液體在至高儲存溫度下膨脹(此項膨脹率比在壓力釋放閥整定值時所獲得者為大),液體充裝量應不大于容器容積的95%。
主要的檢查內容是: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是否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是否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在相同批次的滅火器中抽取一具滅火器進行滅火性能測試。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fā)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
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等,要將檢查滅火器有效狀態(tài)的情況制作成“狀態(tài)卡”,掛在滅火器筒體上明示。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每十二個月自行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主要的檢查內容是:滅火器筒體是否有銹蝕、變形現象;銘牌是否完整清晰;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傷;噴射軟管是否暢通、是否有變形和損傷;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是否變形、損傷,指針是否指在綠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