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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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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
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修改為“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所得,可并處相當其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所得10%至50%的罰款。”五、將《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此外,對相關行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京營業執照的規定經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認定的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認證企業可以申請免除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并按照南京公司注冊,南京注冊公司,南京營業執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八、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款。
刪去第十三條款中的“其資格許可和”,刪去第三款。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