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21-07-31 21:51  
【廣告】





其他 CC 協(xié)議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簡稱FC)協(xié)議:重塑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 Plus)、非商業(yè)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chuàng)作。正如經(jīng)濟學家所津津樂道的,時代在不斷變化,但對經(jīng)濟學而言,“有所改變的只是答案而不是問題本身。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
彈性機制與版權限制
在技術飛速發(fā)展的年代,立法者很難準確預測將會出現(xiàn)怎樣的新技術、人們將如何使用這類技術以及版權法應如何應對。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法律試圖跟上技術的發(fā)展,而結果卻總是技術走在前頭,這幾乎是一個永恒的規(guī)律。根據(jù)這種觀點,合理使用不僅是一種消極抗辯,更是社會公眾享有的積極權利。”這樣,當立法機關對特定案件的情勢并沒有表示明確的態(tài)度時,法yuan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彈性機制,以便平衡這類案件中版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的中,美國法yuan明確指出,應推定非商業(yè)性私人復zhi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必為了保護對作者的創(chuàng)作激勵而禁止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沒有明顯影響的私人復zhi行為,對這種非商業(yè)性使用作品行為的禁止只會阻礙人們獲得作品的思想,而不會帶來任何收益。”而在Lewis Galoob Toys Inc.案的審理過程中,法庭支持原告發(fā)行一種“游戲精靈”的權利,這使得任天堂游戲的用戶在玩游戲的過程中可以有一些臨時性的變化,[3]而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案中,法庭認定,在線服務提供者自動張貼源于用戶的因特網(wǎng)信息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4]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權限制法理解決了法律不時與高新技術發(fā)展脫節(jié)的矛盾,使得版權法保持面向未來的適度彈性和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