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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1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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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著我國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后于實踐需要,而我國對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分散于三中,且缺乏可操作性,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建議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法。
由人民委托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系,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 由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涉及,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傷與病的關系,及與案有關的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鑒定、文件檢驗等。損傷程度評定是指法醫鑒定人對因故意傷害或意外傷害致人機體損傷及損傷引起的和后遺癥損傷判定、傷殘程度、親子關系鑒定。
法醫物證司法鑒定資質條件有:
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鑒定項目,法醫鑒定可分為5大類:
1、法醫病理鑒定。2、法醫臨床鑒定。3、法醫物證鑒定。4、法醫毒物鑒定。5、法醫人類學鑒定
因交通事故受傷申請法醫鑒定注意點:
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司法機關依法指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