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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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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地維權養殖場占地維權
近沸沸揚揚的禁養政策讓不少養殖場搬遷、關門。地方政府大力整治巡查不合法的養殖場,很多養殖戶對國家的各種政策都了解甚少,今天給廣大養殖戶介紹一下養殖場拆遷補償包含哪些方面?在拆遷過程中,養殖場經營者要注意哪些事項,如何避免一些拆遷方的“陷阱”?
我們先看看養殖場拆遷補償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畜禽舍及附屬建筑物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有營業執照類證明)
3、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拆卸、運輸、安裝、調試、精密度損失等);
4、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格乘以相應折舊系數;
5、搬遷費;
6、過渡安置費;
7、畜禽的貶損價值。具體金額的補償由于每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會存在差異。影響補償的多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再次,針對鎮政府對補償事宜的答復進行復議,要求上級政府撤銷鎮政府不予補償的答復并責令鎮政府依法給予關閉搬遷補償。鎮政府不予補償的理由是鄭先生養殖場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沒有相關的建設類許可證件,屬于建筑。我方律師提出:依據出臺的《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養殖場占用的土地為農用設施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等手續,自然也就不需要建設類許可證。鄭先生承包的養殖場,承包土地的手續合法、合法經營類證件齊全,也符合當地的用地規劃,故不存在建設的情形。因公共利益需要,對養殖場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物進行關閉拆除,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終上級政府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撤銷了鎮政府的答復,并責令鎮政府按照《關于穩妥推進畜禽養殖場戶關閉搬遷的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情況,進行補償。
后,向鎮政府出具律師函。將雙方爭議點有法有據的告知對方,將上級政府責令其進行合理補償的事項再次通知對方,將我方的補償要求告知對方。因為全省全市對禁養關作要求年底必須完成,所以鎮政府對自己轄內的關停搬遷完成進度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又因為鄭先生及時維權,恰當的引入律師參與,使得鎮政府不得不停止將要實施的強拆行為,坐下來平心靜氣的與鄭先生協商補償事宜。終雙方達成一致,鎮政府為鄭先生在非禁養區另提供一塊承包地用于養殖,搬遷費、地上建筑物補償費(成本折舊法)和停產停業損失均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給予合理補償。
在環保禁養關停搬遷實務中,大致有8大補償項目:養殖設棚舍補償;養殖棚舍附屬物補償;土地補償;停產補償;養殖設施工具補償;不可移動設備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
我國將養殖區分為了適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禁養區就是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區域,規模養殖標準為請參照各省規定,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0條、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2條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
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地方予以補償。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來進行養殖場的“免費”征收,此等好事實在是不能直視。我們應該有一個正確基本的判斷,基于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拆遷是否合理的標準。養殖場占地維權養殖場占地維權




在我國農村及城郊養殖普遍存在,大小規模的傳統養殖場占比很高,現代化規模化養殖場因具有技術上的優勢且更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也呈增長趨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全國刮起持續的關停風暴。2016年1月,被稱為“環保欽差”的中央環保督查組正式亮相,在其收轉案件并督辦的高壓之下,近兩三年里養殖場禁養關停愈演愈烈,廣大養殖業主苦不堪言,但禁養關停養殖場不是政府想關就能關的。
禁養區劃定不合法的,不必關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對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建設范圍作出規定,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人口集中區域為明確的禁養區,同時保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2014年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沿用此規定。現有法律未對禁養區作出其他規定,也就是說,除了前面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其他禁養區必須由法規規定。
法規分為行規和地方性法規。行規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并未對禁養區作出規定,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家把其他禁養區的劃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學、依法劃定禁養區。地方性法規是省級及設區的市級人民及其會制定并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市級法規還須報省級人民及會批準。
因此,禁養區的劃定主體是省、市級人民,各級政府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細化規定。結合我們的辦案經驗,很多省、市人大及會是還沒有出臺相應禁養區劃定文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依據政府的禁養區劃定文件要求關停,禁養區的劃定本身不合法,不必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