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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5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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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流通企業
⒈企業書面報告。
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⒊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⒍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⒎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或地方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中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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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⒉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