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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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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 3 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 3 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 3)萬元,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舉例說明: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

2019年1月1日后,住宿業、建筑業、鑒證咨詢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納入自開增值稅專用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票的銷售額標準有什么變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自開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票的銷售額標準調整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其他事宜按現行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