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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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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與證據
《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未成年人犯罪會留下案底嗎
1、未成年犯罪是會有案底,不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資料非機關辦案不得調閱。
2、《刑法》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3、我國《刑事法》規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與被告人溝通,律師的辯護權不是完全獨立的,要和委托人協商,要忠實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罪、不認罪、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律師不能替代。既從案件事實出發,又從法律規定出發去思考個案,更要從大眾認可的樸素價值觀出發,全盤思考。刑辯律師要有敏銳的觸角,生活中總會有這樣的情境,有的人對周遭環境比較敏銳,善于從一個事件發散而出許多聯想,而有的人就稍顯麻木遲鈍,對環境、周遭的變化不能飛速感受到。

律師一定要復印全部卷宗,有時卷宗中的一張紙就決定案件的走向,能使陷入辯護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轉,柳暗花明,讓被告人絕處逢生。既從案件事實出發,又從法律規定出發去思考個案,更要從大眾認可的樸素價值觀出發,全盤思考。律師在會見時,如果案情過于復雜,可以讓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這樣,律師既搞清了案件事實,也避免了被告人翻供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