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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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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件設施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作為專業代理人的保險代理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1)可省去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等諸多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配置有限的資源。即節省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有效發揮其有限的資源。(2)專業保險代理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于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具有較好的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3)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水平和能力要比其他種類的保險代理人高,因此,能夠為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代理服務。我國保險業應努力扶持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發展。
保險代理公司不是專門推銷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它可以精選所有保險公司的產品放在這里。讓客戶挑選,以專業的建議服務客戶,這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不可能做到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也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推銷其他公司的產品。而代理公司卻是根據客戶的需要,推薦適合他們的產品,以專業的服務打造品牌。這樣的模式就象開辦了一家保險超市,由被保險人(客戶)在專家的建議下挑選他們合適、需要的保險產品。相比較保險公司的個人營銷隊伍,多元代理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