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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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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許可與轉讓: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強制許可受益人無權允許他人實施。這就是禁止強制許可受益人授予分許可證,即以他自己的許可證為基礎的許可證。為什么要禁止他授予分許可證呢?因為,如果強制許可受益人可以授予分許可證的話,那么授予強制許可的嚴格程序就可以用授予分許可證的方法繞過,而無需向專利局請求。禁止授予分許可證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流弊。
??我國專利法中沒有關于強制許可的轉讓規定。按照一般國家的做法,和上述的分許可證相反,強制許可的轉讓是不禁止的,但是,必須符合這樣一個條件:強制許可必須連同強制許可受盤人的企業一起,或者連同強制許可受益人的企業中按照強制許可實施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那一部分車間一起,才能轉讓。這種轉讓必須經過專利局批準。專利局在審核時,唯i一的標準是看強制許可受益入的企業(或者企業的有關車間)事實上是否確實已經轉讓。
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1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1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商標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的類型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本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優先權的注意事項
??(1)優先權是專利申請權的一項附屬權利,沒有專利申請權也就是沒有優先權;
??(2)只有在專利申請人提出了專利申請后,專利申請權才可能衍生出優先權;
??(3)優先權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只有法律規定的優先權限期內,優先權才有效,過期則無效;
??(4)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先后兩份申請如果在同一個國家,專利申請人所享有的優先權為本國優先權;如果在不同國家,則為外國優先權;
??(5)優先權不能自動產生,即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在后申請時主張優先權的,必須在提出在后申請的同時提出優先權要求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了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后,才能產生優先權;
??(6)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與在先基礎申請必須具有相同的主題,但在后申請的主題可以是在先的基礎申請的改進。
專利規避設計
專利規避設計是指為規避專利保護范圍,重新研發、設計涉及專利侵權的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特征,在設計思路上重于如何利用不同之構造來達成相同之功能,使其產品具有差異化的特征,避免觸犯他人權利。
??專利規避設計是一項源于美國的合法競爭行為。最初專利規避設計只是當做專利系統工作的一種方式,旨在鼓勵發明和促進大眾文化的進步。可以定義為企業為了避開其他競爭者公司的專利權利要求的阻礙或者襲i擊而進行的新設計繞道發展的設計過程。專利規避由法律、專利策略等方面的規避已經轉化為規避設計,通過重新對技術方案的改進來實現與現有專利的保護范圍不同的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