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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3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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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打印遺囑的代書人找不到了,遺囑還有效嗎?
在現實生活中,打印的資料越來越多,打印的代書遺囑也開始進入審判領域,打印遺囑雖然字跡清楚,紙張正規,但不易確定代書人,給實踐中的認定帶來極大的困難。咨詢:我父母去世前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給剛滿10周歲的孫子所有,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將該套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根據近期審理的“打印遺囑”糾紛案的情況,法官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充足的證據,極可能導致這類遺囑無效。
王重與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兩個子女,后與現任妻子李君生下一個女兒王廣。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間,由王廣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遺囑?!独^承法》第四條第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遺囑內容是將王重名下的兩套房屋全部歸王廣繼承。王廣專門請來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在現場見證,王重在立遺囑人處簽了名字,見證人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了字。
但王重去世后,三子女仍因遺產的問題發生糾紛,王春和王文將王廣訴至法z院。法z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打印的遺囑由他人代為打印,應該為代書遺囑。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撫養協議排除繼子女的繼承權。雖然此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字,兩位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但是代書人即打印者為打印店工作人員,法庭經調查,發現該店員不知所蹤,無法確定其代書人的身份。終,法z院該代書遺囑無效,王重的三個子女與李君平均分配其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海淀法z院的孟凱鋒法官認為,代書遺囑與其他遺囑的區別就在于遺囑的正文不是由本人,而是由別人書寫,的文字也可能與立遺囑人的原話會有差別,的過程有可能會曲解立遺囑人的本意,唯有代書人才能更準確的還原當時立遺囑的真實情況,因此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的現場,并且其身份應當確定和適格,否則可能導致代書遺囑的無效。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
此案中,該打印遺囑的打印者為打印店的店員,在法庭審查時,發現該店員不知所蹤,并不在立遺囑的現場,法z院無法確定其代書人的身份。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代書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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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子女間就父母的財產簽訂的遺產分割及贍養協議有效嗎?
律師解答:有效。子女之間就父母贍養義務分配及父母死后遺產分割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遺囑作為生效條件。
案情簡介:1999年,母親去世后,于某兄弟訂立家庭協議書,主要約定子女對父親扶養義務的分配及在父親死后對父母遺產的分割。2000年,父親去世。于某兄依家庭協議書占有房屋并辦理過戶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訴請確認家庭協議書無效。
法z院認為:①家庭協議書簽約人無于某父親。協議內容主要是約定子女對父親扶養義務的分配及在父親死后對父母遺產的分割。故該家庭協議書非于某父母遺囑,而是于某兄弟對自己將來可取得財產預先進行分割的合同。附條件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張某哥哥向法z院起訴,要求繼承張某父母8畝地的征z地補償款16萬元。本案各簽約人在家庭協議書中并未約定以“有遺囑”作為生效條件,故是否存在遺囑不影響家庭協議書效力。②《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協議書處分的房屋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雖在簽訂協議時,簽約人的簽約行為構成了對于某父親所有財產份額的無權處分,但于某父現已,簽約人已取得了原無權處分財產處分權。確認家庭協議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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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由他人書寫自己只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律師解答:無效。
母親蔡某(僅會書寫自己名字)讓女兒李女士寫了一份房屋留給女兒李女士的遺囑,遺囑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書寫,后由蔡某簽字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的是司z法部、建設部于1991年聯合下發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那么這份遺囑是否有效呢?這份遺囑是無效遺囑。本案中,蔡某所立遺囑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蔡某所立遺囑無效主要表現在:遺囑內容是由李女士親筆書寫,而不是由蔡某親筆書寫。即便蔡某簽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遺囑不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規定,為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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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房產繼承中繼承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繼承指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將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至繼承人的行為。近年來由于房產價值高,由此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那么所有的房產都可以繼承么?所謂的第幾繼承人又是如z何判斷的呢?
一、所有的房產都可以繼承么?
很多父母會將自己的房子留給子女,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后。所以,只要繼父母和其繼子女之間具備繼承法規定的“撫養關系”的情形,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就享有同等繼承權。如父母健在將房產贈與子女叫做生前贈與,不能叫繼承。另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或合法收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是需要分割之后才能進行遺產繼承。而一切非z法的財產都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二、如z何判斷第幾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的順序繼承:
第z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z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z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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