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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7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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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某個子女加建了如何繼承?
張靜律師解答:加建部分誰建的歸誰,初父母建設的部分按遺產繼承。如下面這個案件,父母初建了117平方,后2005年二兒子用自己的承包地征收款加建了一層。后大女兒要求分割全部房屋,就不支持,只分割了初父母建設的那部分117平方,加建部分不屬于遺產,繼承糾紛中不作處理。
書節選:
關于遺產的范圍,《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潘大女主張對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和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共計202.438平方米進行分割處分,其理由是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的建房款來源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的補償款,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該房屋次加建的建房款的主要來源確實是補償款,但被征收的土地系潘二兒所承包,故潘大女的該部分主張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屬于鐘母和潘父的遺產的范圍即為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共117.86平方米,該房屋后兩次加建的部分不屬于遺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分家析產及繼承類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專業辦理房產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宅基地拆遷款分割糾紛案件,繼子女繼承權糾紛案件,各種財產權繼承糾紛案件等,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產權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如無證明證明房管局的登記有誤,應以房管局載明的產權登記人為準。
書節選:
認為:關于訴爭的31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冼某1提交的該房屋《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1。但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該房屋《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3。我國《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洞彐傉厥褂米C》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則屬于不動產登記簿?,F在訴爭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冼某1僅以訴爭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與XX1號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4175號)上使用人姓名欄上的“村鎮業務校對章”是為同一,主張不動產登記簿內容有錯誤,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證據不足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同時,曾向廣州市天河區房地產登記、冼村街道辦事處、廣州市天河區冼村經濟發展,均未發現保存有訴爭房屋、1號房屋的其他相關資料。冼某1二審提交的沙河鎮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號)僅為照片,無提供證據原件,且與調查的情況不符,故不作為本案二審的處理依據。綜上,訴爭房屋的權屬應以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為準,即訴爭房屋登記在冼某3名下,屬于冼某3與盧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各占一半產權。
廣州父母寫字據將房屋留給某繼承人使用,其他人還能繼承嗎?
律師解答:看字據的內容,必須要明確寫明是由某人繼承才屬于遺囑,其他繼承人才沒有繼承權。如下面這個案件,母親寫字據將房屋留給某兒子自用。終認定“自用”只是留給其使用,并不表示母親去世后由其一人繼承,判定其他繼承人也有繼承權。
一審認為,座落在番禺市東××鎮(現南沙區××鎮)××、建筑面積59平方米房屋是該村民黃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記所有的農村宅基地房。黃某1的丈夫劉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該房屋為黃某1個人財產。劉某1將該房屋加建了一層,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經房管部門重新進行權屬確認登記。因此,屬于黃某1遺產的是該房屋的層。
劉某1持有被繼承人黃某1生前出具的字據主張該字據為黃某1所立遺囑。但該字據的內容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隊村民黃某1,女,號碼。現有房屋1間伍拾玖方,四至自墻,留給兒子劉某1自用。特立此據為證?!痹撟謸牲S某1及劉某2簽名捺印,僅表達了黃某1將該房屋留給劉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該字據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均不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劉某1以此主張本案爭議的遺產按遺囑繼承處理沒有依據,依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劉某1、劉某2各繼承該房屋層的二分之一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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