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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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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單位應教導其員工嚴格按照用工單位的工作描述,生產操作規程等質量標準進行工作,因勞務外包單位員工操作不當造成質量損失或其他經濟損失的,由勞務外包單位全額賠償;
勞務外包單位根據用工單位提供的崗位勞保標準按月發放勞保,勞務外包單位員工所發生的工作受傷、經濟補償、勞動爭議等均由勞務外包單位承擔。
除非征得用工單位許可,勞務外包單位不能隨意調換其員工的工作崗位,更不的隨意召回其員工(勞務外包單位員工辭職除外)
因勞務外包單位員工所造成勞務外包單位外包工作崗位的空缺,勞務外包單位應自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補齊。

關于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蕞大特點: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