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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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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
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涉及到的對象包括: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物品、貨物兩大類。由于性質不同,報關的程序也有些差異。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 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并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后,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海關查驗貨物時有3個要求
海關查驗貨物時有3個要求:2.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2.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2.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查驗是通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海關查驗可分為3種:徹底查驗、抽查和外型檢驗。 海關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不會超過48小時。

當海關接受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當海關接受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對相關單證資料進行了核查,查驗了實際的貨物,并在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之后,在貨運單據上簽印放行。需要注意:沒有經過海關放行的監管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提取或發運貨物。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放行。海關對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