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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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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并通知當事人,并在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按多數的離婚案件是不需要提交答辯狀的。
之后人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但不少案件會提起半個月就通知當事人了,并不只是提前3日。
在諸多離婚案件中,離婚中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司法實踐中難點和熱點問題,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普遍感到離婚案件中債務現象較為普遍。一些當事人離婚時,財產或債權并不多,但債務遠遠超過財產,法官無論是認定這些債務,還是否定這些債務往往覺得心里沒底,因為很多債務都是親戚朋友之間打的白條。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與現行法律規定有關聯。從《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來看,它把債務是否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標準,雖然有利實務操作,卻被不誠信者所利用。
離婚時要收集哪些證據
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涉外婚姻律師咨詢,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