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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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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需要的證據這里
準備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證據、、、孩子的或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起訴,到庭辦理相關手續。
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費用,回家等通知。
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
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請求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這時,可能離婚也可能不予離婚。一般對于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會不予離婚。

出借人無法舉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卻
在長期辦理的糾紛案件中,有以下幾種情形容易成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貸活動中應盡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現。
主體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無法舉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公司的經營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條時卻是以個人名義,未加蓋公司;另一種相反的情形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卻歸個人使用。
《人民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合同,所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應予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中小企業,只有一個股東或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就是該股東,其以企業名義后款項歸個人使用,出借人根本無法查閱到人的賬目往來,無法找到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作為公司的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可能去自認歸個人使用的事實,只會想辦法推卸為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與“曠工”有關的法律知識匯總
什么是曠工?理論和實務界對此好像沒有爭議,一般認為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不來上班的就是曠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擅長,也是容易使用的方法。然而,在新勞動立法時代,隨著人力資源管理的日益規范化,以員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越來越受到立法的規制,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很律風險。筆者結合實務經驗,擬就曠工的理解和運用及其實務處理中的一些法律風險與應對進行分析。
實務中對曠工理解和運用的“亂象”
在員工離職階段,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青睞的就是員工能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兩種處理方案。因為這兩種方案對用人單位來說成本小,。然而,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在理解和處理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極為隨意和率性,可謂“亂象叢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規章制度中沒有關于曠工的具體界定、請假制度、考勤制度等相關條款的設置,或者相應條款設置缺乏明確性、系統性和關聯性而無法有效適用;第二,隨意認定曠工,只要不來上班就算曠工,根本不考慮原因;第三,利用考勤、請假等制度,人為制造曠工事實,只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事實上,第三點用人單位用得多,但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