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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4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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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且不得低于工資標準;勞務報酬按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5)雇主的義務不同。國家干預貫穿勞動關系的始終,勞動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務關系則無此干涉,雙方當事人可自由約定。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關系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關系則由、合同法或經濟法調整。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堅持注重保障提供勞務者合法權益,同時兼顧接受勞務方利益平衡和生存發展需求的原則,注重勞務關系與侵權關系裁判之間的協調性。通過此類案件審理,充分發揮引導接受勞務方規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完善勞動保護措施的作用,強化防范勞務受害事故發生的導向作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首先審查權利主體是否適格,再甄別勞務關系的類型并認定接受勞務主體,進而審查提供勞務者是否因勞務受到損害,后對責任承擔作出判定并確定賠償范圍。
第二,注重工作過程而不論有無特定成果。勞務合同的標的僅為提供的勞務本身,提供勞務者只要按照約定的要求完成勞動,就已經盡到合同義務,而不論這種勞動有無特定的成果。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包含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僅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從事一定的工作,而且還要求這種工作產生對應成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