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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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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后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后,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違約責任;
14.附則。



合資注冊公司(注冊合資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合資注冊公司(注冊合資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合資企業是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經營的企業。合資企業是指以法人投資者的身份,由國家、企業、個人的名義進行投資組建的企業。組建企業時,所有者投入的資產,全部作為實收資本入帳。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條的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個人均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但是中國的自然人個人不能同外國合營者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企業設立程序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批準后,由發給批準證書。

地名。地名用作商標與姓名用作商標的歷史同樣久遠,但地名尤其是行政區域的名稱比姓名作為商標受到的限制要多。因為居住在同一地域的經營者,都有使用該地名標志自己產品的需要,只允許一家獨占使用于競爭顯然不公。地名如果作為產志、原產志給予商標注冊,會聯系到TRPS協議所規定地理標志的相關問題(關于地理標志,將在后面論述)。這里,如果僅將地名作為“可視性標志”的商標構成要素之一來理解,純粹的地名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除非取得第二含義。我國新《商標法》0條“地理標志”中就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顯然,這里的“其他含義”應解釋為非地名含義,即“第二含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