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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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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用地補償不合理養殖場用地補償不合理
1、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地方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方,補償的單價會比較高一點。
2、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的不僅不會給予補償,當地政府還會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4、養殖場環評是否過關;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那會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不過關,則可能分文沒有。 由于缺乏關于畜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明文規定,很多地方對養殖場進行拆遷時往往為了降低成本,通過種種理由和手段壓低甚至不予補償。下面給廣大養殖經營者介紹一下需要注意的“陷阱”。
①號“坑”: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建筑,拆違無補償。
②號“坑”:養殖場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關于以上兩種破綻明顯的逃避補償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早有規定,也講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里要注意,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設養殖場的,一般較難爭取補償。
也就是說,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關于拆遷補貼,《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因被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搬遷現有養殖場所,使養殖戶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
副部長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顧養殖場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
因此,只要是你的養殖場被拆除,你就有權利要求補償。
禁養區劃定原則
關于“禁養區”的劃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里規定了四個地方被劃為禁養區,各地還要根據實際劃定“適養區”、“可畜禽區”等。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往往這三者會被混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飲水水源保護區是被劃進禁養區的,但是這里有兩種情況:
一是一級水源保護區,所有養殖場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養殖場也要拆除的,但是反過來說,如果養殖場排污達標,即使你的養殖場位于二級水源保護區內也不必拆除。
政府對養豬業的態度
因為受到環保的壓力,現在很多人擔心政府對于養殖業的態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有多條針對畜禽污染防治給予的補貼。
比如建設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請貼息補助,還能獲得相關資金支持;豬場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過程中,實行農業用電價格優惠;利用畜禽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生產,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按有關規定對豬場給予適當補助,等等。
近來,不少被拆遷人咨詢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以及養殖場在禁養區還有沒有拆遷補償等問題。
對于廣大養殖戶而言,今年確實是艱難的一年,各地逐步掀起了“禁養”的大規模行動。再加上因養殖場占地面積較大,如果拆遷方按照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對養殖場進行補償,那將是很大一筆支出,所以拆遷方會以“拆違”或者環保關停、劃定禁養區等手段,給予養殖戶很少補償或者零補償。
那么,如果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是否就只能無償拆除?
什么是“禁養區”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禁養區包括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應該劃定的區域。這些禁養區在劃定后5年內不作調整,需調整的應根據指南展開工作。
因此,并不是所有養殖場都一刀切的劃入禁養區。劃入禁養區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當然不是!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導致養殖場停養、搬遷、拆除等都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養殖戶不要以為“禁養”就沒有拆遷補償,更不要輕信拆遷方可以隨意壓低補償金額的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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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現有養殖場因政府規劃等原因被劃定到禁養區內,如確需搬遷或關閉,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根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進行處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機關,以養殖場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其進行了處罰。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是對在禁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不能適用于原有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書
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訴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不服行政處罰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大華獨任審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委托代理人楊曉峰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7月28日對原告作出了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