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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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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而言,發現火災后似乎都需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釋放二氧化碳來滅火。不明確的疏散和召集程序以及船員對二氧化碳致命效應的擔憂都會造成這種不必要的遲延,甚至,如Gard近來所經歷的案子那樣,不予滅火。小火若不予撲滅,便可能演變為大火,并會對船舶及船上設備造成嚴重損害。在某些案件中,大量煙霧的積累也會造成人員傷1亡。七氟丙烷滅火設備注意事項1)滅火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臥置或倒置。除非船員對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功能和局限性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否則,他們很難在火災中自信并有序地去采取及時有效的應急措施。本期通函旨在樹立對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固有風險的警惕意識;突出在船舶機艙內使用該系統滅火的局限性;并強調在船上使用該滅火系統的恰當程序和培訓的重要性。
在滅火的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有否超過特定標準,是消防安全監管部門的一項關注重點。一些安全監管部門甚至禁止在員工日常操作中可能接觸到的空間采用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挪威離岸石油和天i然氣行業的安全規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當防護區發生火災時,火災報警滅火控制器發出指令打開驅動氣體瓶組,釋放驅動氣體。國際海事組織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并未禁止在船舶機艙或其他船員日常操作中可能接觸到的地方使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但國際海事組織已充分意識到了該系統的固有風險,并已于《公約》中列舉了多種防護措施,如采用兩個分離但聯鎖的控制器、預釋放警鈴以及滅火后返回的時間間隔等,來保護機艙內人員。鑒于二氧化碳可能對人體帶來相關風險,《公約》不允許在船舶起居艙內放置二氧化碳滅火裝置。
滅火性能而言,滅火系統中若使用如鹵化碳、惰性氣體或水霧等氣體作為滅火劑,性能都與二氧化碳不相上下。但在對滅火系統進行風險評估和選擇的過程中,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其他可用的氣體滅火系統相比二氧化碳系統對人身的危害較小,但是,某些氣體如鹵化碳氣體可能會在滅火的過程中產生威脅生命的副產品。
★不僅是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所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效果都會因滅火區域不封閉而受到影響;船上可用的氣體量通常只夠釋放一次,并且冷卻作用有限。
★水霧滅火系統比氣體滅火系統操作起來更快,因為在釋放水霧前,無需關閉該空間內敞開的門或通風口,也無需疏散人員。
★用水霧滅火花費的時間可能比用氣體要長,但水霧可以起到冷卻作用并控制煙霧,而且可用的水量通常不受限制。
★真正的氣體滅火系統通常可提供三維防護,但水霧滅火系統的功效卻可能受到火勢大小、阻礙程度以及滅火區域通風情況和布局結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