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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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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應該如何申報納稅?
一般而言,公司創立通常要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五證證書,直2017年起,國家普遍試行三證合一,也就是說將原有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合三為一,部分地區也存在著試行“五證合一”新策。如果公司是新成立的,那么做賬納稅申報的話則要根據單位取得稅務登記證,也就是說是拿到營業執照日期的15個工作日進行相應的納稅信息維護工作。
新成立的公司做賬或者進行納稅申報申請一般也可根據當地的維護和辦理機制流程,有的地區實行日期劃歸維護。
種情況是有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日期為15號之前,則當月需要做賬。然后次月進行相應的納稅申報工作。
比如(營業執照上的簽發日期為2017年5月4日,那么,6月份就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種情況則是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日期為15之后的,需要當月做賬的。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
比如(營業執照上的簽發日期為2017年5月16日,那么,7月份就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具體的還是要根據當地稅務局核定維護公告為準,在公司成立事宜辦理妥當之時,應及時去咨詢當地國地稅大廳保險,以免錯過了納稅申報時間。
在法律屬性上,設立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是行政部門的一種信用監管措施,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信用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一是信用監管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條例》和《辦法》也明確將其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程序上,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執行。
三是在后果上,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不會對企業在經濟利益上造成直接減損,雖然企業會因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而造成商業信譽上的減損進而造成經濟損失,但這屬于間接損失,與行政處罰給當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區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機制是對行政相對人失信記錄和行政結果進行累計后,再對其實施的權益限制措施,是一種創新性行政約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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