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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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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的相關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的相關要求: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贓款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罪的,由對應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2、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3、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公共場所的環境質量與人群的健康水平有著密切的聯系
對公共場所的定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指的是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公共場所依然成為人們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常我們所說的公共場所有理發店、浴池、賓館旅店、體育館、影劇院、圖書館、學校等等。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人口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被重復使用,容易造成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的傳播。可以說,公共場所的環境質量與人群的健康水平有著密切的聯系。.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建筑內得到廣泛使用,但是由于設計、施工遺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沒有及時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能成為傳播、擴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針對上述問題,發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通〔2012〕16號 等3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WS 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T 395-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WS/T 396-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定期清洗;
建設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建設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所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進行進場抽查復驗。當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進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要求。當需要更改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設計變更。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復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做樣板間,并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