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8-31 18:03  
【廣告】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如下:
一、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內,可以經營該企業或院所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該企業或院所生產、科研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并得到國家對外貿易方針和政策的指導。
四、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八條 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二條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 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
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 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海關管理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
2.進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進口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打印。
(2)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3)進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進口許可證上的進口商或收貨人一致;
②由于許可證備注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注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注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涂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并上報政策法規司;
③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