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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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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時沒拿到房產證不分割,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法z院都是暫時不處理的,離婚后隨時發現拿到產權證了,就隨時可以再起訴分割。如下面這個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產,故意遲遲不辦理房產證,男方只得先起訴其辦z證,再起訴分割。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發表評析意見如下:
關于郭女應否協助蔡男辦理1001房產權登記問題。據查實,1001房屬于郭女、蔡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粵01民終X號民事判z決書判z決準予雙方離婚,鑒于在此案審理中雙方尚未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存在爭議且未達成一致意見,對1001房未在該案處理。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產權情況表》顯示,1001房屋已確權,產權人為郭女,只是尚未繕證。現蔡男訴請郭女協助蔡男辦理1001房產權登記手續,法z院認定郭女怠于行使繕證的權利對蔡男造成了影響,支持蔡男的訴z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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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姻期間接受的房產贈與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靜律師解答:如有明確說明是贈與給夫妻一方的,則屬于個人財產。如無明確說明,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房產是否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從本案中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可證實,被告母親等人于1985年9月與他人簽訂協議約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資建房,建成后被告母親及包括被告在內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棟房產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產于1996年4月30日經房管部門向被告就金貴街X房發放使用權證,從而確定被告為房屋的權屬人。因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的房產使用權主體可有不同,兩者的權利、義務亦不盡相同,權屬關系相互獨立。因此,即使涉案房產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權人確為被告家人,仍應按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人確定該房產的歸屬。其次,現原、被告對房屋的出資情況存有爭議,但即便涉案房產雙方確未出資,房屋于1996年登記使用權人為被告一人,應視為被告受贈所得的財產。此時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無證據證實被告受贈時已由贈與人明確表示僅贈與被告一人的情況下,被告受贈財產應為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均未對上述房產進行特別約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權,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鑒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將房屋使用權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見,在本案中僅確定房屋使用權由原、被告各占1/2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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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后協議約定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的,離婚時可以反悔嗎?
李先生和前妻離婚多年,因戶外活動和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張小姐相識,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別墅,張小姐大學畢業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自己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小姐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后歸張小姐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終導致兩人感情破z裂。
張小姐起訴至法z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按照二人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判z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初簽署協議是為了和張小姐好好過日子,現在兩人即將離婚,房產證也并未實際變更登記,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過戶手續。
律師講法:《婚姻法》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該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所指的財產約定是一種有對價的,雙方財產權益的安排,不包括將一方個人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外一方所有在實質上屬于無須對價的贈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司z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正是與上述兩部法律接軌的結果,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z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故本院判z決駁回了張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協議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