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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1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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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guī)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也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設置的,在單位內部具有較高的地位和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權1威性。各國為了保障審計的權1威性,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保持職業(yè)中精神上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guī)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jiān)督的本質的特征,是區(qū)別于其他經濟監(jiān)督的關鍵所在。審計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jiān)督活動以及其他專業(yè)性經濟監(jiān)督活動相比較,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1政府設置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
審計評估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并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tǒng)過程'。為確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原則有一是回避原則。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審計分為三類:政府審計、民間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內部審計。政府審計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審計署(局)。政府審計主要針對國有資產。因審討范圍受到局部限制,無法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取得應有的審計證據:個別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資產評估中資產清查階段,就其工作方法而言,包括對委托方申報的評估對象進行核實和界定,有相當部分工作采用了審計的方法,具有“事實判斷”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