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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8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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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將材料交到后,無論能否當場立案,我們首先都會出具書
起訴人將材料交到后,無論能否當場立案,我們首先都會出具書面收據。對起訴狀進行初步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能夠當場立案的,我們會當場立案并登記;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們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我們會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 不少人可能只注意到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而忽視了一個大前提,那就是所要求立的案件必須是‘依法屬于受理的’案件,這里所依的法就是三法,根據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民事需要準備的材料
民事需要準備的材料 簡單的說是分成以下幾部分: 1、請求(起訴狀,原件) 2、原告的身份(法人的營業執照或自然人的,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就是跟你起訴的要求相關的材料,復印件) 4、委托代理相關材料(如果聘請了律師代理,就另外需要律所的函和授權委托書、件,復印件) 這幾份材料,所有的材料都提供一份給,提供給被告、第三人的是起訴狀與證據材料(有幾個人就提供幾份)。
補助費、經濟補償費是補償給后人且發生在死者之后的財產
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補助費、經濟補償費是補償給后人且發生在死者之后的財產,其財產所有權歸后人所有,顯然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據合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險人未指明受益人時,他的法定繼承人應推定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后,受益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列入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也不能用來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稅款和所負的債務。這是因為,在保險合同訂明受益人時,保險金的所有權已經明確為受益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未指明受益人,法律推定其受益人為其法定繼承人。在此情況下,保險金仍不屬于遺產,而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共有財產。法定繼承人分配保險金,屬于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不是當遺產來繼承。

發生繼承糾紛起訴的流程
發生繼承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向管轄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審查并受理;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調解; 8、宣判。 發生繼承糾紛如何起訴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調解或者向人院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