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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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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哪些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的情形
離婚后可以提起的情形。
離婚后,當事人對生效后所涉天津離婚律師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
因此,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債務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婚姻法》第4律師咨詢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因為此類證據通常隱蔽性較好,實際中無過錯經常因為采集證據不力,導致法庭證據不足無法達到離婚要求賠償的目的,的辦法就是盡量多的采集合同糾紛律師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當不知道怎么辦的時候可以選擇找律師解決問題。
隱瞞履約能力的認定
在合同案件中多數行為人都以作為方式實施,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為的情況。理論上認定該罪的特征主要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就隱瞞真相而言,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意隱瞞另一方應該知悉的內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不作為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合同告知義務,隱瞞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個人租用了一處樓盤,為開設商場以公司的名義與乙簽訂裝修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為甲進行了數十萬元的裝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卻無法取得報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沒有資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了履行不能的現狀,致使乙蒙受欺詐。筆者以為甲的故意隱瞞行為應該定罪,理由是:甲通過隱瞞事實真相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即不花錢享有裝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財產失控。為此,甲的行為理應承擔合同罪的法律責任。
部分履約的認定
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后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于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并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為。后因迫于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罪,應視行為終結后再作出判定。因為,行為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為終結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后面應該履行的部分,采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為,這時就可根據行為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因為行為人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已產生了犯意,并實施了相關行為,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迫于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生了變化,繼續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