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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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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的獨立辯護并不完全符合保護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國,獨立辯護屬于律師法定之權利,這在我國刑事法及律師法中都有專門規定,并且這種權利屬于律師之固有權利。然而,律師獨立辯護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夠地保護被告人利益,這不僅是刑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或者私法義務。一般而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是全心全意為被告人利益服務的,然而,這并不能否認律師在辯護時摻雜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狹隘的職業利益。
譬如,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律師卻作無罪辯護,有律師這么做的目的是因為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更好的庭審效果,而這能夠為其帶來更多的預期客戶或者案源。這也是此類律師罔顧或者背離被告人的意見而獨立辯護、恣意自我表現的重要因素。在被新聞媒體長時間關注的李某某強案件中,其刑辯律師就“不惜重新解構事實與證據,創新策略與方式,正當目的或許可理解是為委托人利益,但夾帶私貨的出名欲望無法合理排除”。
當然,即使律師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進行獨立辯護,這仍需要審慎考慮及權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強案中,如果刑辯律師不綜合衡量案件情況而作無罪辯護,這種辯護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無從著力。這是因為,在無罪辯護中,律師就不能再提其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對方過錯,也不能提立功、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否則就自相矛盾。
換言之,對于、公訴或者審判人員的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不是作出宣告程序行為無效的裁決,而是在采納有爭議的控方證據的前提下,對被告人作出較為寬大的刑事處罰。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就連人院發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中,也對人員濫用措施的程序行為,采取了維持有罪、量刑寬大處理的應對措施。可見,這種辯護方式也達到了量刑辯護的效果。從實質意義上看,無罪辯護和程序性辯護也可以歸入廣義上的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