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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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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受理處及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應當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
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根據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門收到日,以記載受理部門收到該申請文件的日期。
(2)核實文件數量:清點全部文件數量,核對請求書上注明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稱與數量,并記錄核實情況。對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核實是否提交了包含相應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盤或者軟盤等。
(3)確定申請日:向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遞交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并將信封存檔。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其郵寄日或者遞交日不具有確定申請日的效力,如果該專利申請被轉送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以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分案申請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并在請求書上記載分案申請遞交日。
(4)給出申請號:按照專利申請的類別和專利申請的先后順序給出相應的專利申請號,號條貼在請求書和案卷夾上。
(5)記錄郵件掛i號號碼:通過郵局掛i號郵寄遞交的專利申請,在請求書上記錄郵寄該文件的掛i號號碼。
(6) 審查費用減緩請求書: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對與專利申請同時提交的費用減緩請求書進行審查,作出費用減緩審批決定,并在請求書上注明相應標記。
(7) 采集與核實數據:依據請求書中的內容,采集并核實數據,打印出數據校對單,對錯錄數據進行更正。
(8) 發出通知書:作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至少應當寫明申請號、申請日、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文件核實情況,加蓋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印i章,并有審查員的署名和發文日期。
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應當寫明申請人應當繳納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在申請時應當繳納的其他費用,以及繳費期限;同時寫明繳納費用須知。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應當包括費用減緩比例、應繳納的金額和繳費的期限以及相關的繳費須知。
(9) 掃描文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的文件應當進行掃描,并存入數據庫。電子掃描的內容包括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專利局發出的各種通知書(如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的電子數據,也應當保存在數據庫中。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專利代理機構和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撤回專利申請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對于已經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但在申請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 可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后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