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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1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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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1年9月底,建成與分類清運相適應的污水收集處理配套設施,實現垃圾殘液集中收集、達標處置,各類沖洗廢水規范排放,解決生活垃圾殘液違規排放和作業車輛沖洗水污染環境問題。
至2023年底,不斷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建設,形成國內的收運轉運體系和智能化監管體系,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實現、管理閉環、設施配套、作業規范。

規范垃圾轉運站廢水處理
垃圾轉運站應規范建設、手續齊全(如土地產權證、環評手續、排污許可等),難以補全手續的應按照需求重新規劃選址建設轉運站。按照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日轉運規模150噸及以上的垃圾轉運站須辦理排污許可證,規模以下的須填報排污登記表。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沖洗廢水應經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嚴禁排入城鎮雨水管網。產生的垃圾殘液,自身有相應處理能力的,應收集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自身無相應處理能力的,應集中收集并外運至有處理能力的焚燒廠、填埋場等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納管排放,并執行相應設施的排放標準。垃圾轉運站應按照轉運設計能力規范運行,防止因超負荷運行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三)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