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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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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有可能的。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差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這種差異性不僅存在于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范圍之內,即使在一個基層生產單位內也同樣存在著。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對土地享辯凝利用范圍的擴大,這種差異性會逐步擴大,而不是趨于縮小。土地的空間差異性,要求人們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各類土地資源,確定土地利用的合理結構與方式,以取得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土地永續利用的相對性。土地利用永續性有兩層含義:作為自然的產物,它與地球共存亡,具有消失性;作為人類的活動場所和生產資料,可以永續利用。但土地的這種永續利用是相對的,只有在利用中維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實現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