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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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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器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應符合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為此所采用的設計壓力應不小于釋放閥的調定值。此外,還應設有<1>壓力表;<2>高壓力報警器;在2.2MPa壓力時報警;<3>低壓報警器:在1.8MPa壓力時報警;<4>膜片排出閥;<5>具有截止閥的滅火劑充裝支管;<6>排氣管;<7>安裝在容器上的液體二氧化碳液位儀,并在有遙控釋放二氧化碳處設遙控液位指示器;<8>2只安全釋放閥,其布置應使當任一只閥關閉時另一只閥接通容器。
對于低壓二氧化碳系統:1、滅火系統中二氧化碳數量、釋放到被保護處所的時間、被保護處所內噴嘴的位置和滅火系統激發的報警裝置等應符合高壓二氧化碳系統的有關要求。2、滅火系統的容器、制冷裝置、控制設備和其他設備,應位于符合高壓二氧化碳系統規定的處所。3、容器及有關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額定的二氧化碳量應儲存在工作壓力為1.8~2.2MPa范圍內的容器中。在容器內正常液體充裝量應加以限制,以便提供足夠的蒸氣空間,允許液體在至高儲存溫度下膨脹(此項膨脹率比在壓力釋放閥整定值時所獲得者為大),液體充裝量應不大于容器容積的95%。
目前我國普遍應用的是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我國于1983年至1985年分別頒布了二氧化碳、1211和1301滅火劑的國級標準;1984年頒布了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國級標準;1987年、1992年、1993年和1997年發布了《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和《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1999年局部修訂了《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增加了關于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