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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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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固廢法》的實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仍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我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形勢依舊嚴峻,污染防控風險隱患多。
一是處置周期較長。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周期較長,需要經過儲存和運輸環節,且每一個環節均需人為參與,增加了監管難度。
二是各部門尚未形成合力。現實中,大多數地方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監管的職責主要由環保部門承擔,尚未形成監管合力。
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或液體廢物。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將危廢由原來的49類362種調整為46大類479種,包括工業危險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等。
我國政府對危廢處理行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我國對進口廢物的管理規定主要有: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境局和海關署聯合制定有《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將國外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到我國內進行危廢處理。如果需要進口該公約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險廢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須報經環境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