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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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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監測一般工作程序、結果及結果報告形式
其他的一些細節照做就行了,寫的很詳細。其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委托技術機構啟動驗收工作”,所以是可以接這個業務的。此外,暫行管理辦法也說了,“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申請驗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按試車的有關規定組織環境保護設施聯動試車,有試運轉記錄;
(三)按本規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申請報告》)的編寫,并提交第五條規定的《監測報告》。
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