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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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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每月核對領料情況,財務部門作為研發費用記賬依據的原材料領用單必須經過研發部門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折疊層要重視研發部門的設置
包括人員的配備和設備的配備。(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要重視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研發部門在制訂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門共同建立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共同按月編制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及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研發費用。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立材料工裝準備控制制度
財務部門在每月的月底處理完所有的研究開發項目的領料單、出庫單。研發人員的工資表經過研究開發項目有關負責人簽署后報財務部門發放工資,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時統計計算各項目的工資費用。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每月核對領料情況,財務部門作為研發費用記賬依據的原材料領用單必須經過研發部門有關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單據計算各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