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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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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于“在后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權利較之于后產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從理論上講,不同的權利在法律保護上是沒有先后之分的。但是就知識產品而言,盡管在有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主體在同一知識產品上可以創設相同的權利并能“和平共處”,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決定了不同的主體就相同的知識產品分別享有知識產權的不可容忍性。在發生權利沖突時,權利產生在前的就應受到保護,在后產生的則不能對抗在前產生的知識產權。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要求在后權利的創設、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在后權利要獲得法律保護,應當從形式到內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夠成為一項獨立而完整的權利。如果某一在后權利是以侵犯他人已經合法存在并且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為前提,這種權利就不能獨立存在并受法律保護;如果在后權利是合法存在的,但該權利的行使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知識產權,那么這種權利的行使就會受到限制。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還要求在先權利必須是合法的,而且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應當覆蓋在后權利,在后權利存在于該合法的在先權利之上,否則,就不發生與在后權利的對抗。
需要指出的是,在后權利在權利的產生上并不必然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如某著作權人許可某廠商將其美術作品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人對該作品的在先權利與廠商作為商標權人的在后權利就是和平共處的。至于非i法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基礎上的“在后權利”,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商標注冊后產生的商標權,就是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根據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該權利可以被撤消或部分撤消,而且該“在后權利”的行使必然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因而還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公共技術是指其產權歸屬整個社會公眾,任何人不能主張所有權(專有權)的技術,又稱普通技術,或公有技術,公有既非“國有”,也非“共有”。
公共技術的特點:
1、既不受工業產權法的保護,也不屬于專有技術的范圍;
2、掌握需要有一定的代價,但是可以自行掌握;
3、通常只有與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結合在一起才更有意義;
4、公共技術的轉讓通常是就該技術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因為其權利公有,所以不存在所有權的轉讓或使用權的許可問題。
專利池依其是否對外許可可以分為開放式專利池和封閉式專利池。開放式專利池成員間以各自專利相互交叉授權,對外則由專利池統一進行許可。封閉性專利池只在專利池內部成員間交叉許可,不統一對外許可。開放式專利池是現代專利池的主流,其對外許可方式通常為一站式打包許可,即將所有的必要專利捆綁在一起對外許可,并且一般采用統一的許可費標準,許可費收入按照各成員所持必要專利的數量比例進行分配。專利池對外的專利許可事宜或委托專利池成員代理,或授權專設的獨立實體機構來實施,有的專利池同時也允許其成員單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隨著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日益結合,技術標準中核心專利的持有人往往結成專利池以解決復雜的專利授權問題。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日漸成為最有影響力的專利池,近年來我國的DVD 6c和DVD 3c就是典型的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