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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8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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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接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 其中自然人應提交明如、等,法人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 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

確定起訴遺產,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
確定起訴 遺產,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起訴。動產不在一地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起訴。 遺產證明 1、要求繼承被繼承人房屋的,應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 2、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儲蓄或有價證券的,應提供存單復印件或銀行賬戶查詢明細單復印件或證券機構查詢單復印件; 3、依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的,應提供相應的權屬證明。

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原告。原告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交復印件,法定代理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立案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會對當事人本人的原件、原件進行核對。 2、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由原告本人簽字。委托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公民代理人的;委托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如果是公民代理去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會核對公民代理人的原件;如果是律師去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會核對律師執業證原件。 3、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