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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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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東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于2020年到期,根據歷年工作安排,全省將于2018年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啟動工作。
意見提出,松山湖片區要利用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契機,嚴格片區內統籌聯動區的規劃管控。片區內各鎮要根據統籌聯動發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片區內統一謀劃,重點保障先試區用地規模,做好與城市發展規劃的銜接,針對片區內道路、污水處理廠、醫院、學校等基礎設施布局,合理安排用地規模。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抄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bai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du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zhi土地使用權的主dao體廣泛,、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