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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1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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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全國人大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
對于《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仍適宜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通過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1]
當前,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修法已處于活躍的階段,5月22日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共同落實中美階段經貿協議”,中美階段經貿協議的開篇就是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商標等。其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為了保持《典》穩定性,暫時不設知識產權編是合理的,在知識產權領域立法修法發展到相對穩定的階段時,借鑒《典》立法“兩步走”的策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創新是高質量發展的動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是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的和保障,推動陜西經濟高質量發展有賴于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陜西作為西部地區科技創新型省份,突出的科教和文化資源優勢必須通過高質量的知識產權的賦權賦能和高水平的保護工作,才能轉變為產業優勢。
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新發展階段,陜西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好地融入陜西現代化經濟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