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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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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環境影響評價準則是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方法的嚴重變革
環境影響評價準則是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方法的嚴重變革。在傳統的經濟發展中,往往考慮直接的、眼前的經濟效益,沒有或很少考慮環境效益,有時甚至為獲取部分的暫時的效益,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價值。成果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環境污染和損壞,導致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尖銳對立。實行環境影響點評準則,能有效地改動這種情況。進行環境影響點評的進程,是知道生態環境與人類經濟活動彼此依賴和彼此制約聯系的進程,知道的進步和深化,有助于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完成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fa》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指導和規范生態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態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對生態系統及其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響的評價。區域和規劃的生態影響評價可參照使用。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非污染生態影響》(HJ/T 19-1997)的次修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非污染生態影響》(HJ/T 19-1997)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