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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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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報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行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款(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部門責令清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