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1-11 14:14  
【廣告】





可以說,在職業根據方面,辯護律師及被告人之間的的關系就是忠誠——信任關系,其是以辯護律師及被告人之間的私法契約關系為基礎的。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對被告人的忠誠,那么被告人就很生對其辯護律師的信任,律師辯護制度就有之虞。“一旦失去了忠誠,律師也就失去信用,被告人以及社會各界的人們就會對律師喪失信任,律師職業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和發展的根本。”
譬如,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律師卻作無罪辯護,有律師這么做的目的是因為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更好的庭審效果,而這能夠為其帶來更多的預期客戶或者案源。這也是此類律師罔顧或者背離被告人的意見而獨立辯護、恣意自我表現的重要因素。在被新聞媒體長時間關注的李某某強案件中,其刑辯律師就“不惜重新解構事實與證據,創新策略與方式,正當目的或許可理解是為委托人利益,但夾帶私貨的出名欲望無法合理排除”。
換言之,對于、公訴或者審判人員的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不是作出宣告程序行為無效的裁決,而是在采納有爭議的控方證據的前提下,對被告人作出較為寬大的刑事處罰。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就連人院發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中,也對人員濫用措施的程序行為,采取了維持有罪、量刑寬大處理的應對措施。可見,這種辯護方式也達到了量刑辯護的效果。從實質意義上看,無罪辯護和程序性辯護也可以歸入廣義上的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