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10 09:58  
【廣告】





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勞務協議
簽訂合同后勞務派遣公司針對企業需求,依據企業形態、人員條件、需求人數和需求時間,從公司外部雇傭或直接從公司內挑選符合要求的員工,讓企業安排面試。 符合企業用工要求的人員,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務派遣聘用協議》,雙方申明有關其工作的各項規定。 在派遣期間,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工的培訓、福利、工資、事故、勞動糾紛等一切與雇主有關的責任。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勞務協議。

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按規定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用工比例。 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回避該義務
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是否也應當承擔這項義務?作為"用工單位"的企業,能否通過使用勞務派遣來規避這一風險?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其含義已明確了派遣單位只能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派遣單位不需要遵守該項義務。另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58條首先強調的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回避該義務。

傳統侵權法理論對職務行為中侵權責任的認定
傳統侵權法理論對職務行為中侵權責任的認定是采用"替代說",即侵權行為的時空點是發生在履行職務或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侵權行為是在侵權人的職務范圍內或與職務范圍有牽連或因果關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只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在上述駕駛員的例子中,如果嚴格按照現行侵權法的規定,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應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用工單位并沒有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