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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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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衡測試的內容:1)實地勘查。對納入用水調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節水器具、日常,用水情況及用水消耗量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計費水表、現有計量水表配備情況和需加裝水表的數量及位置等。調查計費水表、現有計量水表配備情況和需加裝水表的數量及位置等。調查用水單位用水單元數量,編制用水單位用水設備、設施明細表,摸清用水單元使用情況。2)掌握單位用水現狀,了解水系管網分布情況,各類用水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分布及運轉狀態,用水總量和各用水單元之間的定量關系,獲取準確的實測數據。
基本規定:1、城市節水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條件、基礎管理、綜合節水、生活節水、工業節水和環境生態節水6類評價項目,34項指標組成。2、基本條件評價項目為基本項,其他5類評價項目為控制項和優選項。3、城市節水評價按節水水平由高到低劃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城市節水I級、城市節水II級和城市節水I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號)規定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4、城市節水評價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相應節水等級,采用單因子評價方式。5、城市節水評價各等級劃分按規定確定。
節水法規及有關規章是開展城市節水工作的重要依據。《國務部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明確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水平衡測試是對用水單位進行科學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進一步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基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管理,嚴格執行法規,進一步加大執行法規的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必須有相關法規和上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