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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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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i隊帶回的醫i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五、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i婚證起到一方死i亡(合被宣告死i亡)或離婚時為止。
并且當事人委托律師會見,一是能夠了解到真正的信息事實,告知家屬,家屬有心理準備;二是也是帶去了家屬的問候和關心,讓當事人知道家人還關心他;三是當事人有沒有房租,還卡等各種私人事情要處理也可以及時知道并處理。四是知道具體情況之后律師也好安排接下來的操作,是提起,還是準備閱卷,辯護等,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所以綜合以上,親屬萬一碰到有時有必要委托律師進行會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于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