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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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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手續應該在項目建設哪個階段辦理?
環評手續應該在項目建設哪個階段辦理?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租用廠房辦理環評是否可以,應滿足什么要求?
租用廠房辦理環評是否可以,應滿足什么要求?答:可以。所租用的場地應滿足衛生防護距離、土地、規劃等方面的要求,且須有排水去向。企業減小生產規模是否需要重新環評?答:該種情形無需重新辦理環評報批手續,有關情況可直接環保主管部門報備。為什么環評手續無效?答:1)建設地點發生變化;2)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增加了生產工藝;3)生產設施發生變化或增加了;4)產能擴大了;5)降低環評等級;6)越權審批。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