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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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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原則
1、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于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鑒定人說明。
2、在活物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辱人格或有損風化的行為。
法醫鑒定公開:
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后,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采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法醫鑒定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
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護理費:指根據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被委托的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托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沒有委托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法醫鑒定項目:
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醫糾紛司法鑒定:醫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傷殘程度鑒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

法醫鑒定程序公開:
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